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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15:49 毛华军 

校后勤〔2020〕3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畅通师生食品安全投诉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经2020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4月28日

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畅通师生食品安全投诉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本办法所称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指经学校许可在校园内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协调和监督,学生膳食委员会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监督、配合处理、实施整改。投诉处理结果由后勤保障处定期向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及时向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在食堂、商铺等主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放置《学生投诉记录本》,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当全程安排人员处理投诉。学生膳食委员会每日安排人员在学生食堂值班,值班时间为11:45-12:45、17:15-18:15。

第六条 师生可以用书面和口头方式投诉。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所就读(或工作)学院(部门);

(二)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事项、事情的基本经过以及相应证据。

投诉人投诉时未提供上述主要资料的,受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现场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师生发现疑似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学生膳食委员会进行现场投诉。投诉前应当保存实物,并对实物拍照以备查;

(二)接到投诉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响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核实投诉情况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投诉人反映疑似食品变质、有异物、有异味及其他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操作规范问题的,值班人员还应当立即通知后勤保障处管理人员到场处理;

(三)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取证、保留实物、双方签字确认等工作。涉及较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停售、封存、取样、送检、溯源、依法上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措施;

(四)现场投诉经查证属实,投诉人同意接受口头答复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或投诉事项较重大、复杂的,应当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需要等待检测、鉴定结论或已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事项除外)。如有正当事由,经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 非现场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师生在用餐结束离开后发现疑似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学生膳食委员会、后勤保障处投诉;

(二)接到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投诉人,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回复;

(三)非现场投诉应当在接收投诉信息后48小时内处理完毕(需要等待检测、鉴定结论或已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事项除外),如有正当事由,经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学生膳食委员会应当各自做好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每月底统计汇总报送后勤保障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于查证属实的投诉,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后勤保障处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诉处理情况,并向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对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服务态度、产品价格等不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提出投诉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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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