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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15:44 毛华军 

校后勤〔2020〕4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水电收费管理,加强水电费收取工作,节约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经2020年12月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订《广东医科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12月18日

广东医科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电收费管理,加强水电费收取工作,节约水电资源,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参照属地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收费管理、结算部门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水电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水电收费范围、标准的制定、水电费催缴、退费和统计工作。核定各有关用户的用水用电量,设立水电管理台账。负责水电管理信息系统和微信收费平台前端的日常处理工作。

财务处是学校水电费的结算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收费。负责核对后勤保障处核定的水电费收取对象、用量、价格、金额等,同时负责微信收费平台的资金核对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条水电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物业公司、热水公司、校内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用水用电。按照学校福利机构用水、合表用电价格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属地收费标准执行。

(二)出租商铺和租用学校场地安装设施的外单位用水用电。按照属地收费规定执行,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建工程和零星修缮工程的用水用电。无法按表计量水电费的,按照工程款的5‰收取;可以按表计量的维修改造和基建工程,按照学校福利机构用水、合表用电价格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属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水电收费的相关要求

(一)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应当装表计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除教学科研办公区域、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由学校安装水电表以外,其余用水用电均由使用者自行安装水电表,水电表损坏的由使用者承担更换费用。

(二)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部门报修,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三)商业用户为其设施交纳水电费的责任主体,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表,学校每月抄表结算一次水电费,由其统一缴费。商业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缴费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待商户补缴水电费后再恢复供水、供电。

(四)大型基建施工、维修改造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施工方到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同时应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五)教职工调整住房或调离学校,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等,应到后勤保障处结清水电费。

(六)学校教职工用水用电,由抄表收费工作人员抄表核算后,将水电费扣款统计表交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对不在财务处发放工资的个人,直接凭后勤保障处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对逾期不交者,学校将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待个人补缴水电费后再恢复供水、供电。

第五条水电收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水电管理和收费制度,及时、准确完成计费、收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用户水电量和水电费用,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如遇供水供电部门调整水电价格,学校按标准及时调整。

第七条本办法应当作为学校对外租赁的合同附件,承租人应当保证遵守。

第八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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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