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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15:52  

校后勤〔2023〕3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经2023年7月1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广东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3年9月19日

广东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和《省属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防控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4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电力、道路和绿化等)建设。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经充分论证、征求意见,落实建设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综合预算,再进行立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照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政府审批立项和学校自主立项:

(一)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经学校决策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二)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学校自主决策立项,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申请立项时,后勤保障处应当向学校提交立项论证报告。经学校决策同意,向政府申请审批(备案)时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资料,办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设计及报建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完成后,后勤保障处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编制科学、完善的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中的项目内容和项目规模不得超过立项审批(备案)范围,如确需调整,应报原立项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备案)。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应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项目初步设计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是编制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设计管理应加强对设计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对设计各阶段成果的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关,确保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防止施工期间发生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后勤保障处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绿色建筑、人防、消防、防雷等相关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备案)文件后,再进行项目建设。

第四章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均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学校采购主管部门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后勤保障处通过采购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规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进行编制,并由后勤保障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并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应组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并指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变更签证、造价控制、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正式施工前,后勤保障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项目施工期间,后勤保障处应监督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工程例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工期应按照国家定额工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后勤保障处及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施工备案手续,并经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监理单位审签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行施工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及签证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变更是对合同中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应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工程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图纸以外的施工事实,或是原本预算中未考虑的内容,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对可能产生工程费用和有必要做现场记录的实施事实而形成的文字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切实加强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变更(签证)的项目,应当保证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并按学校的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签证)申请,变更(签证)理由应当充分、详实。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变更(签证)申请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洽商联系单(函)》,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对《工程洽商联系单(函)》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后勤保障处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三)《工程洽商联系单(函)》中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由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图纸;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后勤保障处项目负责人,根据估算金额不同逐级上报审批;

(五)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完成,监理单位发变更(签证)令,施工单位实施变更(签证)内容。

(六)工程变更(签证)完工后,后勤保障处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进行逐一核实并办理《工程量签证单》。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以估算金额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项变更或签证增加造价未达到5万元,或减少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变更或签证增加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经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变更或签证增加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未达到100万元,或减少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经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单项变更或签证增减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或签证导致建设规模超过原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时,应按项目立项程序报原立项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备案)。

第七章竣工验收及使用移交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专业验收、工程初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专业验收主要包括消防、防雷、电梯测试、环保、规划验收等。专业竣工资料完善后,后勤保障处负责向专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后勤保障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校内使用(管理)单位参与专业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资料经监理(质监站)审查合格,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工程初步验收报告。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初步验收通过,由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向后勤保障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勤保障处负责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校内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将房屋实体及各类设备系统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并与施工单位办理质量保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完成,后勤保障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退场,并组织一次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预留,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所有工程质量方面的维修工作,均由施工单位无偿负责。如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学校按照合同条款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学校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基建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预付不超过30%的工程预付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三十八条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九章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学校组织审核,再按政府有关规定送审;自有资金备案基建项目由学校按规定组织审核、审定。工程结算审定工作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竣工财务决算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项目财务决算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审核、审定。

第四十一条基建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后勤保障处负责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按规定将房屋实体及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工程竣工后,及时按规定移交属地及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代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医政发〔2007〕13号)《广东医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预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医政发〔2007〕17号)《广东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医政发〔2007〕18号)同时废止。凡此前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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