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概况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建设项目 | 办事指南 | 规章制度 | 文件下载 | 党政廉建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后勤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正文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15:50 毛华军 

校学工〔2018〕10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深入调研、广泛讨论和2018年7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制定《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8年8月8日

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合同约束、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住宿按照男女生分开居住,按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少数民族和汉族混住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其他经学校许可入住学生宿舍的交流生、交换生、进修培训生等,结合校际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后勤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后勤管理、团委、保卫、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自治组织代表3-5人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学校章程和相关制度讨论本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则;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宿舍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学生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规范各学院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

(二)指导和规范各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内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安全行为规范教育和宿舍文明建设;

(三)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应予处分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四)有关学生宿舍行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协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用房规划、功能调整和宿舍床位安排,统计汇总住宿变动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学生宿位分配和调整、退宿、假期留校住宿、宿舍值班、宿舍来访接待、宿舍安全管理等细则;

(三)负责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

(四)负责房屋和门窗、家具、水电、安全、卫生等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日常维修和改造等;

(五)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协助学生处、各学院对宿舍内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代表学校向因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人员索取赔偿;

(七)协助保卫处做好宿舍区内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

(八)会同学生处、保卫处、各学院处理学生宿舍突发公共事件;

(九)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二)指导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类突发事件演练;

(三)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

(四)对物业公司的安保工作进行监管;

(五)会同后勤基建管理处、各学院纠正或处理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宿舍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七)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育和发展各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会同学生处指导和规范各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内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安全行为规范教育和宿舍文明建设;

(三)指导和支持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工作,对宿舍自我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有关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住宿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收费公示,负责住宿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收缴、退费、欠费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履行下列职责:及时向后勤基建管理处提供年度本科生、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和当年录取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后勤基建管理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见习实习情况、毕业生名单。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

(二)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卫生、实际住宿情况等常规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工作;

(四)具体负责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五)有关学生宿舍行为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含院级组织、楼长、层长、舍长)是学生宿舍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协助学校各部门、学院开展宿舍卫生、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

(二)制定宿舍日常行为准则;

(三)建立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加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联系;

(四)记录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纠正各类不文明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提醒和口头批评,并向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五)其他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可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细则,并报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章 住宿安排

第十七条 符合学校住宿规定的学生一人分配一个床位。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住宿收费标准交齐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宿舍指定床位。

第十八条符合学校住宿规定的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一经发现,由所在学院向家长通报并责令纠正。

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取得家长同意,提交《广东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由导师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并及时告知后勤基建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向所在学院报备详细的住宿地址。

已办理退宿手续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申请回学生宿舍住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由后勤基建管理处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对空余床位,后勤基建管理处可以根据学校需要安排人员入住。其他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入住。

第二十条 学生宿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整。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不得占用空置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床位。转专业、留级学生原则上须调整跟新的年级学生一起住宿。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申请调整宿位的,应当提交调宿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学生主动申请调整宿位的,一年内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宿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对宿位进行调整:

(一)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改造、维修的;

(二)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作的;

(三)对转专业、留级学生住宿调整的;

(四)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其他需进行调整的情形。

学校进行宿位调整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当在寒暑假开始一周前提交《广东医科大学寒暑假留校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批准并统一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备案。寒暑假留校期间的宿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安排,学生应当服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专业至另一校区,或因休学、下点见习或实习、出国须离开学校半年以上的,应当在离校前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退还宿舍钥匙,清缴在校期间的水电费用,退宿后不得再居住在学生宿舍内。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宿手续办理的,所在学院应当书面通知学生在三日内及时办理并搬离宿舍。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入学体格复查、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持复学证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给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实习返校生应当按学校通知时间返校,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需提前返校,应当向所在学院申请开具提前返校证明后至后勤基建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婚学生的住宿应服从后勤基建管理处的正常安排,不予特殊照顾;已育学生不得带子女在宿舍居住。

第四章 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学校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对住宿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鼓励各学院、学生自治组织建立学生宿舍自治自律制度,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设施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向后勤基建管理处宿管科登记报修或网上报修,正常损坏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安排维修和更换。因使用不当损坏水电设备、消防设施、门窗、风扇、电话机、家具、锁具等应当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按《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宿舍的安全和应急之用,每间宿舍配有备用钥匙一付,由宿舍管理员严格保管,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维修抢修、突击检查内务卫生和安全用电等。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限时封闭,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6:00-23:30,星期五、星期六以及法定节假日延至24:00)之外进出宿舍,应当凭本人证件向宿舍管理员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宿舍。不得攀爬阳台、窗户等进入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来访人应出示证件,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8:00-22:00。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宿舍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章 宿舍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住宿学生应当保持行为文明和维护宿舍秩序,自觉做好宿舍日常内务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正常使用和妥善保管宿舍楼内和房间内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调换宿舍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人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消防管理、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遮挡、违规使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燃点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不得私拉线路、私自使用公共电源。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宿舍维修部门。

危险物品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三)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违章电器包括:

(一)电热棒、电热杯、电炉、电热毯、取暖器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具;

(三)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四)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私拉线路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电线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使用电线或排插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对宿舍的管理、调整、检查,积极配合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开展工作。不得对抗、阻挠、刁难、侮辱、谩骂、殴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宿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应受纪律处分的,对于应受纪律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应当向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提出建议,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发现违纪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宿舍违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进行提醒、口头批评;违规学生拒不改正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应当建议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发现违规行为的直接进行处理。

因宿舍违规行为受批评教育后再次违规应受批评教育的,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同时违反《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后未按规定时间离校,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阻挠宿舍管理员、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擅自占用宿舍、床位,或者拒不配合学校决定的宿位调整,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五)私自加装、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非本宿舍成员,经提醒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宿舍楼内喧哗吵闹、酒后闹事等,严重影响宿舍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七)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

(八)攀爬宿舍楼(窗、阳台)的;

(九)在宿舍楼内存放违反法律、政策的宣传材料的;

(十)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用具的;

(十一)私拉线路的;

(十二)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严重污染等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以上行为发生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发现宿舍内存放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材料、危险物品、违章电器或明火用具,或者存在私拉线路的行为,该宿舍成员拒不承认或拒不提供线索、检举揭发的,视为共同违规。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后勤基建管理处有权要求住宿学生恢复原状、支付相关费用或赔偿损失:

(一)退宿时未退还钥匙的;

(二)私自更换、加装门锁的;

(三)对宿舍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改造,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四)损坏宿舍楼内和室内公共财物的;

(五)违规使用消防器材,导致该器材无法继续使用的;

(六)有其它造成学校财物损失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违规占用宿位的,后勤基建管理处采用提醒、警告、请离、停水停电、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规占用学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保卫处协助进行强制清理。

第六章 对宿舍管理相关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宿舍管理员的不当行为,学生有权向后勤基建管理处反映、投诉。对于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人员的不当行为,学生有权向校团委反映、投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发现宿舍违规行为,向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反映,违规学生所在学院未按本办法或《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通报批评或上报学生处给予处分的,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有权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反映、投诉。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各学院、学生宿舍服务委员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讨、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问责措施;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学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作出处理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

(三)协助学生违规获得、使用、占用学生宿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住宿秩序的;

(四)利用学生宿位管理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关闭窗口
 
 
 
 

总务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