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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15:47 毛华军 

校后勤〔2020〕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经2020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4月28日

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包括各餐饮单位、饮用水配送单位、超市及其他食品销售点。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示栏、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主要食品生产经营点承包等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师生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师生中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广东医科大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保障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宣传部、学生处、医院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团委、工会、公共卫生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学生膳食委员会代表组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研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诉。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办公室负责人由后勤保障处处长担任,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

第三章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自主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校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学校应当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退出机制,并建立不良信用管理制度,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在校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生产和经营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合同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切实整改。

第四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严禁在校园内无证经营,一经发现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自主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学校实行食品供应商准入、退出机制,并建立不良信用管理制度,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食品供应。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专员管理机制,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超市或其他食品销售点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考核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地点应当做到环境适宜、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除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贮存地点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置结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及时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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