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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1-09 15:46 毛华军 

校后勤〔2019〕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管理规定》经2019年9月2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9年10月14日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学校公务用车,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是指以广东医科大学名义购置、接受捐赠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学校资产,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车使用严格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公务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完善公务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公务车的二级资产管理以及证照资料管理;

(三)负责公务车的使用调配;

(四)负责公务车的保管、保养、维修以及办理年检、保险等手续;

(五)负责公务车驾驶员管理、培训、考核。

第二章 车辆配置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编制数量以及配备标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车按学校的视觉识别系统标准对车身标识进行装饰,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广东医科大学。

第七条 公务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购置和处置。公务车的购置、拍卖或报废,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学校决定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务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车用于保障公务出行,优先保障学校机要、通讯、应急、护款和学校公务接待等用车需求。当学校公务车不能满足各单位需求时,各单位可以自行向车辆租赁企业租赁车辆,以租赁车辆作为补充用车。

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九条 校内单位申请使用公务车应当提前向后勤基建管理处车辆调度员提交《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使用申请表》,车辆调度员根据用车情况安排。用车人临时取消公务用车,应当及时告知车辆调度员。公务车使用结束后,用车人应对用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路桥费、停车费等进行确认,并在《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使用登记表》等相关票据上签字。

第十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公务车应当在校内定点停放。寒暑假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外,其他公务车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过程中,用车单位负责人和用车人为车辆使用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活动的需要用车。用车人不得擅自驾驶公务车。因用车人违规使用公务车,造成车辆违章、损毁、盗抢或发生交通事故等,由用车人承担对学校损失和第三人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人员薪酬、补贴

第十二条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的公务车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公务车的保险费、燃料费、保养费、维修费、路桥费、车辆通行证办理费、停车费、车检费以及公务车驾驶员、调度员绩效和奖金等。

第十三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加强公务车经费管理,严格各项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车驾驶员、车辆调度员在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基础上,享受以下绩效和奖金,从公务车经费中支出:

(一)驾驶员绩效按行车公里数计算,每公里0.4元。

(二)驾驶员、车辆调度员每人每月补贴通讯费150元。

(三)驾驶员、车辆调度员每人每月发放安全文明奖650元。

驾驶员、车辆调度员享受绩效和奖金不得违反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驾驶员应当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保持通讯畅通,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管理

(一)驾驶员凭《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使用登记表》及车辆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出车,不得自行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急需用车时,应当由车辆调度员报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出车,事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二)驾驶员应当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驾驶员出车应按使用登记表列明的路线、内容、项目行车,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变,视情况缓急进行事前请示或事后说明。

(四)驾驶员须认真填写公务车行车日志,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并妥善保存租车登记表,作为确认行车里程、报销出车费用的依据。

(五)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并核对公里数,如发现不符、损坏或其他不良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在行车日志上注明。

(六)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车库,并交回钥匙,驾驶员在非公务派车期间,严禁私自使用公务车。

(七)驾驶员每月行驶里程仪表总读数应与本人填写的租车登记表合计里程数相一致。

第十七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驾驶员实行值班制,根据工作需要每校区安排1-2名驾驶员值班。

第十八条驾驶员违章违纪的处理

(一)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月安全文明奖按50%发放,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驾驶工作一个月,停发当月安全文明奖和通讯费补贴;拒不整改多次发生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事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

2.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

3.违反保密纪律的;

4.未完成出车任务就自行离开的;

5.上班(值班)期间,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而影响正常出车工作的;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7.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科室管理的。

(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当月安全文明奖,学校有权视情况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薪资待遇,且所造成的所有损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1.饮酒驾驶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的;

2.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擅自将公务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

4.其它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工作制度,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不利影响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醉酒、吸毒驾驶,因擅自出车、擅自将公务车交由他人驾驶或不按规定停放公务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或被盗抢,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三)驾驶员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拒接或不接电话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月通讯费补贴。

(四)驾驶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全额承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分为四档(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相应由驾驶员本人负担事故损害的60%、30%、20%和10%的赔偿责任(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除外),并写出发生责任事故的书面检查。虽发生交通事故,但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无责任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要写出情况报告。

(五)驾驶员如在一个月内受到2次及以上投诉,经查属实,取消当月安全文明奖。如果当月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承担责任的,取消该驾驶员的当月安全文明奖。

(六)有以上行为,同时违反学校其他制度应当受到处理的,可以同时适用。

第六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保养、定点维修。

第二十条 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保险事故,驾驶员和管理科室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和通知保险公司,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和申请理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外出车辆发生故障抢修等特殊情况外,日常公务车的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应当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程序审核后送到定点的保养维修点。

第二十二条车辆保养及维修管理

(一)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辆内外部清洁由该车驾驶员负责。车辆保洁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在学校洗车场清洗,如车辆确实需要到外面清洗,须报管理科室负责人同意,且一个月不超过2次。

(二)车辆油电、方向、刹车等系统的日常检查由驾驶员负责,定期保养由驾驶员与管理科室负责人共同负责。

(三)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后勤基建管理处组成3人维修鉴定小组对故障车辆进行鉴定,鉴定属实后,由驾驶员按程序办理维修报批手续,维修费用在20000以下的由处领导审批,20000元及以上的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维修完成后,驾驶员须对维修项目及质量进行签字确认。未经批准的维修费用不予以报销,由当事人负责。

(四)驾驶员应根据新换零件的保修期限进行保养维修,原则上不得在该零件保修期内申请再次更换。

(五)车辆维修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维修费用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有关规定与维修厂定期结算。

第七章 加油、加油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学校公务车加油卡由车辆管理科室负责统一管理、充值。公务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一车一卡备案后,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需加油时到管理科室领取加油卡,加油完毕交回(长途行驶可携带)。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卡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追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超过5000元,车辆每次加油不得超过500元。驾驶员应每次在加油小票上签字并注明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月末报车辆调度员核对。

第二十六条车辆调度员每月核对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好加油总账及单车明细账,根据各车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各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如何高效使用车辆、经费控制、制度制定依据。

第八章 附 录

第二十七条 配置公务车的校办产业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6〕43号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用车运行暂行规定》(广东医政发〔2016〕44号)《广东医科大学公务车管理细则》(广东医政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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